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湿地从事水产养殖、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