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第十九条已废止临时占用湿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占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二年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