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临时占用湿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占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二年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