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指湿地,是指巴里坤盆地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四类。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湿地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