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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

已废止

征用、占用或者开垦湿地以及改变湿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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