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征用、占用或者开垦湿地以及改变湿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