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在湿地从事生产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放牧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牲畜转场日期按时将牲畜转入季节性草场,禁止超载、超时放牧;(二)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捕渔期,其它时间禁止捕捞;(三)湿地刈草每年不得早于8月10日。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