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在湿地从事生产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放牧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牲畜转场日期按时将牲畜转入季节性草场,禁止超载、超时放牧;

(二)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捕渔期,其它时间禁止捕捞;

(三)湿地刈草每年不得早于8月10日。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