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准入关,实行湿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向湿地排放未达标工业、生活废水,禁止在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限期治理超标排污的企业。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