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对农用薄膜等不可降废弃物,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实施高效节水农业,减少农业用水量。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