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每年也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