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每年也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