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