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