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