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