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白洋淀上游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