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单位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生产和服务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做好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进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