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