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由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