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乡(镇)、村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区域内河流、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县级、乡(镇)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实施考核。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