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体系,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以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控制项目审批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