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旅行社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或者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的旅游车辆(船只)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