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旅行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