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上岗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委派私自进行导游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资格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