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向旅游者收费或者提供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景区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越或者冒用服务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