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景区及周边不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破坏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