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景区及周边不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破坏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