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预防措施或者未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予以警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旅游经营从业人员、导游人员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未进行说明或者未明确警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