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

鼓励和扶持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的前提下,利用农村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提供住宿、餐饮、停车等服务。允许利用捕捞渔船依法开展水上观光、游客出海捕鱼等渔事体验活动。

加强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标准体系,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应当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民居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