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