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游客招徕奖励、旅游行业管理、乡村旅游等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