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