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