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旅游项目涉及的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