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十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提请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保障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