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