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