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