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