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