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敷设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