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