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