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雨水管道倾倒和排放污水、污物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露天烧烤;(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