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居民饲养犬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以犬链牵引,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者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在规定时间外携带犬只出户。不得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