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所内外清洁。化粪池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阻塞、外溢。粪水、粪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