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化粪池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阻塞、外溢。粪水、粪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