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以下行为:(一)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通行;(二)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停放;(三)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场所泊车;(四)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