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以下行为:

(一)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通行;

(二)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停放;

(三)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场所泊车;

(四)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