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安全使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