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二)超出商场、商店、餐饮服务等门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三)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