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的管线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管线入地方式隐蔽敷设;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建(构)筑物外立面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