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可以合并设置的,应当合并设置。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水箅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整。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等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