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的附属设施,保持清洁、整齐。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在临街一侧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