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并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