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